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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19/5/1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的格式符合HJ 945.2-2018 的要求。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氮的 钾消解紫度法HJ 637  油类测定 红外度法HJ 828  学需测定 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及旅馆饭店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具体适用情况见表 1

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

4.1.3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本标准的时间为 2020  xx  xx 标准实施后一年

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处理规模

受纳水体

50m3/d(不含)

-500m3/d(不含)

10m3/d(不含)

-50m3/d(含)

小于 10m3/d

(含)

直接排入 GB3838 规定的地表水Ⅱ类、

Ⅲ类功能水域

 

一级

 

一级

 

二级

直接排入 GB3838 规定的地表水Ⅳ类、

Ⅴ类功能水域

 

二级

 

二级

 

三级

 

排入其他水体

 

二级

 

三级

 

三级

4.2 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2 许排放限值  mg/L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2

悬浮物(SS)

20

30

50

3

化学需氧量(COD)

60

100

100

4

氨氮(以 N 计)1

8(15)

25(30)

25(30)

5

总氮(以 N 计)

20

-

-

6

总磷(以 P 计)

1

3

-

7

动植物油 2

3

5

5

注 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注 2:动植物油仅针对含餐饮服务废水的污水处理设施。

 

2 
 
 

    1. 其他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执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易直接排放,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体的,允许将沟渠、自然湿地等的出水口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排放口。

      3. 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执行一级标准。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4. 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1. 监测要求

 

 

    1. 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1. 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

 

    1.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

 

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2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

3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HJ 828

4

氨氮(以 N 计)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

5

总氮(以 N 计)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

6

总磷(以 P 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7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HJ 637

 

 

  1. 实施与监督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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