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5/1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治理,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本标准的格式符合HJ 945.2-2018 的要求。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处理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及旅馆饭店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标准分级
4.1.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具体适用情况见表 1。
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本标准。
4.1.3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本标准的时间为 2020 年 xx 月 xx 日(标准实施后一年)。
表 1 各级标准适用情况
处理规模
受纳水体
|
50m3/d(不含)
-500m3/d(不含)
|
10m3/d(不含)
-50m3/d(含)
|
小于 10m3/d
(含)
|
直接排入 GB3838 规定的地表水Ⅱ类、
Ⅲ类功能水域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直接排入 GB3838 规定的地表水Ⅳ类、
Ⅴ类功能水域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排入其他水体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4.2 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
表 2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
控制项目名称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1
|
pH
|
6-9
|
2
|
悬浮物(SS)
|
20
|
30
|
50
|
3
|
化学需氧量(COD)
|
60
|
100
|
100
|
4
|
氨氮(以 N 计)1
|
8(15)
|
25(30)
|
25(30)
|
5
|
总氮(以 N 计)
|
20
|
-
|
-
|
6
|
总磷(以 P 计)
|
1
|
3
|
-
|
7
|
动植物油 2
|
3
|
5
|
5
|
注 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注 2:动植物油仅针对含餐饮服务废水的污水处理设施。
|
2
-
其他规定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的,执行相应水质标准的规定。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易直接排放,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进一步净化后间接排入水体的,允许将沟渠、自然湿地等的出水口视为污水处理设施的最终排放口。
-
对于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的,执行一级标准。黑臭水体消除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
对于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水体水质达标后,按照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规模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
监测要求
-
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采样,并在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排放口标志。
-
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 HJ/T 91 的规定执行。
-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3 执行。
表 3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分析方法
|
方法来源
|
1
|
pH
|
玻璃电极法
|
GB/T 6920
|
2
|
悬浮物(SS)
|
重量法
|
GB/T 11901
|
3
|
化学需氧量(CODcr)
|
重铬酸盐法
|
HJ 828
|
4
|
氨氮(以 N 计)
|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5
|
总氮(以 N 计)
|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HJ 636
|
6
|
总磷(以 P 计)
|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
GB/T 11893
|
7
|
动植物油
|
红外光度法
|
HJ 637
|
-
实施与监督
-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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