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客人    
 
2008-9-9 2:49:22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rovinci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ve Industri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LPE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自愿组成的地方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环保事业服务,推动我省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的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8巷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提高协会所属组织和会员的环境意识、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

    (二)调查研究我省环保产业科技、生产、开发、服务和市场的现状与动态,协助政府部门编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加强行业科学管理;

    (三)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筛选及推广工作;承担国家级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环境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可的初审工作和其他事务性工作;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管理;

    (四)做好会员之间在科研生产、市场开发、横向联合及市场竞争等经营活动中的协调工作,代表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引导和支持省内大中型企业开发和生产环保产品;引导和支持省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环保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加强横向联合;扶持和发展我省的环保骨干企业,扶持和推广省内先进的环保技术、名牌产品和示范工程,加快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速度;

    (六)组织开展环保产业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七)组织举办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收集整理国内外环保产业科技情报和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组织行业科技成果、仪器设备的展览、考察、交流、推广;

    (九)开展国际间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的联系;

    (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公益事业,表彰对发展环保产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是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是环保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或副会长批准;

    (三)填报会员登记表并交纳本年度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协会的章程及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环保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环境保护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环境保护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11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
沈阳黄页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橙页中国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2008-2010
辽ICP证(备)04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