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时应满足上述人员条件数。
3、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
4、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二、分级标准
1、生活污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10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以上处理水量5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或2个以上处理水量1000吨/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至少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NH3-N、总N、总P、粪大肠杆菌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生活污水是指:
从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物、宾馆、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处排出的人们日常生活中用过的水,包括城镇污水及生活污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
2、工业废水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10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具有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1个处理水量500吨/日或COD处理量500克/日以上,或2个处理水量300吨/日或COD处理量100克/日以上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pH、SS、CODcr、BOD5、重金属等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处理水量3000吨/日或COD处理量3000克/日以下工业废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4)说明
本分级标准中的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工业废水及工业废水比例超过50%的生活和工业混合污水。不包括工业循环水和冷却水。
3、除尘、脱硫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大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负责过1套5万KW以上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3台65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2套10万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监测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和固定化验室。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除尘、脱硫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从事过两台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或两套1万立方米/小时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配备固定化验室,具有独立监测能力,并配备能满足排放标准需要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及其它工艺特征污染物的采样、监测化验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工业锅炉烟气除尘或除尘脱硫装置,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
.持有乙级运营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台65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装置,或单套20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营,不能从事发电机组的烟气除尘、脱硫治理设施运营。
4、工业废气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气相色谱、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及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大型有毒有害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1万立方米/小时以上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特征污染物监测仪器设备,具有独立监测能力;
.具有从事工业废气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独立负责过2套处理风量20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4套处理风量80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或5套以上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运营管理,运营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废气包括有毒有害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套5万立方米/小时以下的工业废气治理设备,包括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不包括有毒有害废气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是指生产工艺中产生的废气,不包括需经除尘、脱硫处理的废气;
.本标准所指有毒有害废气是:含硫尾气(二硫化碳、硫醇、硫醚、硫化氢、硫酸雾等)、含氟尾气、含氨废物、氮氧化物尾气、含氯尾气(氯、氯化氢、盐酸雾)、金属尾气(含氧化物、铅、汞、铍及其它)、其它有危害性的废气。
5、工业固体废物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6、生活垃圾类
(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500吨/日以上,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6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独立承担过2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工程项目,垃圾卫生填埋项目处理规模应在200吨/日以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规模在200吨/日以上,并已投入正常运行,运营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有固定化验室,有试验化验监测设备;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粉碎机、沼气、COD、BOD、N—NH3、SS、大肠杆菌等监测设备仪器;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工程项目,化验室需配备垃圾热值、垃圾成份分析仪器、卤化物、NOX重金属等监测设备。其它处理方式应配备相应污染物监测设备。
(3)业务范围
.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300吨/日,除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外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说明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及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本标准所指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卫生填埋、焚烧和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理处置方式。
7、自动连续监测类(不分甲乙级,分水、气小类)
资质证书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具有从事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营管理的经历,承担过5台(套)以上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营管理,建立有自动连续监测系统运行质量保证制度,负责运营的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分析实验室,配备满足相应监测项目需要的取样、保存、称量和分析等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并能按相应监测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分析测试,具有维护、校对监测仪器的能力;
.实验室建立有程序管理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说明:
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有机碳(TOC)pH、总氮、总磷、流量等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包括烟尘(粉尘)、烟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项目,每一项目均包含烟气参数。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培训要求
1、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指导各省开展培训工作。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技术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之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先行试点开展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可采用与同级劳动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的方式,也可委托地、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有条件的运营单位也可自行开展培训工作,但经过其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环保部门的考核,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4、各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中,可以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做到收支平衡,但不应以赢利为目的。
5、2005年6月以前为运营培训工作过渡期。在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考核工作之前,申请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上岗,并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可暂视为满足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申请条件。待环保部门开展运营培训工作后,持证单位从事运营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应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6、运营管理及操作人员培训内容为:
(1)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有关标准。
(2)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简介。
(3)环境保护管理和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
(4)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5)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6)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章制度。主要有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制度、设施运行记录和监测报告制度、突发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等。
(7)委托方的厂规、厂纪和其它有关规定。
7、过渡期各省培训试点工作中可参考培训大纲,各省可根据不同专业领域分别开展培训。
四、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素质,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证书的原则,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规范运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基本原则
1、能力为本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工作岗位要求出发,坚持能力为本的原则,制定培训标准,设置课程,编写教材。
2、行业管理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培训工作中的行业管理作用,加强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全员培训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对象为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和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操作人员。
4、分步实施的原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我局统一要求逐步开展、分步实施,并不断完善。
三、培训目标和任务
1、2006—2007年,开展对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的运营操作人员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对承担企业自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的培训。2007年后逐步扩大培训规模。
2、逐步改善教学培训条件,优化和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逐步形成环保职业教育培训能力,满足全员培训要求。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1 、我局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培训机构条件和教师资格条件,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培训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等,对各省进行指导和监督。
2、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作为运营培训工作的技术依托单位,受我局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大纲拟定、培训教材编制、技能鉴定与试卷题库建立等技术工作;协助我局开展培训机构确认、教师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等项工作。
3、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运营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辖区内培训机构筛选、推荐及监督管理;组织本辖区培训与考核等项工作。
五、培训领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大典》中有关环保职业分类的要求,根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在污水处理、锅炉烟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在线监测四个领域开展运营培训工作。首批开展培训的工种为污废水处理工,锅炉烟气处理工,危险废物处理工,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运行工,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和在线监测系统维护工。其中危险废物处理有关工种培训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和宣教中心组织实施。
六、颁布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由宣教中心统一印制,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代发,并在宣教中心备案。(证书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培训工种、发证单位(盖章)、考核单位(盖章、照片、钢印)等)。
七、有关工作衔接问题
1、已开展试点培训的省份,2006年1月31日前所发培训合格证书,可按同一工种通过统一考核后转为总局颁发的统一证书。2006年2月1日起,各省一律按统一教材、统一培训标准进行培训,颁发统一证书。
2、已与省级劳动部门建立培训与发证工作机制的,可继续按目前方式开展培训与考核发证工作。但培训机构、教师、教材应按我局要求进行调整,所发证书在我局备案。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当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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