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简要说明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在辽宁省内登记注册的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科研、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生产、经营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以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分析、咨询服务、环境教育、培训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环境工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等十个方面。
三、报表说明
全部报表分为两套。一套为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套为基本情况汇总表。
1、《辽宁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共11张:
(1) 基本情况调查表
(2)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调查表
(3) 洁净产品生产情况调查表
(4) 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情况表
(5) 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情况表
(6) 环境工程情况表
(7)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情况表
(8)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情况表
(9)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情况表
(10)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调查表
(11)自然生态保护情况调查表
2、《辽宁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共13张:
(1) 基本情况汇总表
(2)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汇总表
(3)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汇总表 续表
(4) 洁净产品生产情况汇总表
(5) 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科研情况表
(6) 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情况表
(7)环境工程情况表
(8)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情况表
(9)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情况表
(10)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情况表
(11)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汇总表
(12)自然生态保护情况汇总表
四、填表对象
1、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填报基本情况调查表:《辽宁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共11张)。
2、各地市环境保护局填报基本情况汇总表:《辽宁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汇总表》(共12张)。
五、填表说明
(一)填报要求
1、填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并对所填数据负责;
2、调查表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或者上报电子文本。
3、调查表封面必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4、所填全部数据一律以年底为准;
5、表中产值、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6、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数字;
7、所填表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白纸填好附上。
(二)填写说明
1、基本情况调查表
(1)所有填报单位须先填报《基本情况调查表》,且每个单位只能填写一张此表。
(2)凡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经营活动范围”项选填1项以上的单位(即从事多项环保相关产业活动的单位),应根据所选内容在辽环产2~11表的相应表中逐一填报。
2、基本情况汇总表
各地市环境保护局使用下发的调查软件进行汇总后,打印出《辽宁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二部分 表式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封面
1、单位详细名称: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能填简称。
2、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实际负责人为准。
3、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人员。
4、填表人电话号码:指填表人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5、单位网站:指填表单位的网站。
6、电子邮箱:指填表单位对外联络的电子邮件。
7、报出日期:指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报表的实际日期。
二、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各环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总体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即为此次调查的全部对象。即辽宁省内从事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科研、环境保护产品及洁净产品生产、经营销售、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以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咨询、教育、培训等环境技术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所有填报单位均需填报本表。
(三)有关指标解释
01 法人单位名称:填报单位的详细名称。与封面“单位详细名称”相同。
02 法人单位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填报,单位领取统一代码后,自编码停止使用。
03 单位详细地址:指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04 邮政编码:指填报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按邮电部颁布的有关邮政编码标准填列。
05 所在地行政区划编码:由6位数码组成。指单位实际所在地,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99)填列。此项由环保部门调查人员填写。
06 负责人电话/07 传真号码:指填报单位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外联系的电话/传真号码。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及电话分机号。
08 单位性质:包括企业、事业两种。
09 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指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私营合伙、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其他内资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港澳台商独资、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进行划分。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销售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其划分办法如下:
(1)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2)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3)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4)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10 行业类别:填写单位所属的行业名称,如“化工”、“机械”、“轻工”等,应与“行业类别代码”相对应。企业属于哪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内。
11 行业类别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的二级分类内容和标识对应填列(详见第三部分代码表“(一)行业类别代码”)。
12 环保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指填报单位开始从事环保相关产业的年份。合并或兼并等重组的企业,填写重组前主要企业开始从事环保相关产业的年份。
13 环保相关产业类型:分专业从事或兼业从事两种。
专业从事:指企业、事业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科研等活动全部在环保相关产业范围之内。
兼业从事:指企业、事业单位除从事环保相关产业活动外,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14 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指在填报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15 环保相关产业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中,从事环保相关产业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总数。
16 高级职称人数/17中级职称人数:指填报单位环保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中,各类高/中级职称人员数。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
18 经营活动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五方面的内容。其中:
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指直接从事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和器具的生产及经营销售。
洁净产品生产:指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这里主要包括有机食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中的洁净技术和洁净产品部分,如发泡塑料替代品、氯氟烃替代产品(不包括整机产品,只填报替代部分数据)、无磷洗涤剂等产品的生产和经销。
环境保护服务业:指专业从事及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等。
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涉及各类污染治理技术、设备、材料、药剂和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与开发。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分析服务、咨询、环境教育、培训等。
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指专门从事国内外各类环境保护产品的经营销售。不包括生产性企业的直销。
环境工程:指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方面的工作。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包括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等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
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包括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等治理设施的产业化市场化投资运营。
资源综合利用:指以废旧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包括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及其它六类。
自然生态保护:本次调查中限指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破坏恢复与治理工程三部分。
19是否通过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并获证书。
是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并获证书。
是否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系列认证:反映企业是否已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获证书。
20是否具有环保技术开发能力:反映单位是否具有环保技术独立开发能力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的能力。
21 从业以来已独立开发的环保技术项数:指填报单位自环保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至今独立自行开发的环保技术项目总数。
22从业以来合作开发的环保技术项数:指填报单位自环保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至今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的环保技术项目总数。
23从业以来已获得的环保技术专利项数:指填报单位自环保相关产业从业起始年份至今拥有的环保技术专利项目总数。
24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价: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即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25年内环保相关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相关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以扩大环保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环保更新改造投资:指环保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用于环境保护经营活动的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的投资。
26 年内环保技术开发投资:指填报单位年内用于环保技术开发的所有资金投入。
27 从事环保相关产业的年总产值: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总产值。
28 从事环保相关产业的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从事环保相关产业所有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总额。
29 应交税金:反映企业全年上交国家的各种所得税、流转税等。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等。
三、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情况调查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环保产品生产单位主要环保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的单位。其他从事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产品:指直接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产品、设备,覆盖HJ/T11-1996《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2-1996《环境保护仪器分类与命名》标准中的全部环境保护产品、以及材料、药剂等。
01 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保产品生产及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固定资产原价: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环保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03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环保产品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用于环保产品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04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根据企业2000年生产产品使用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05年产量:指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某一环保产品的实物数量。计量单位由填报单位依据产品特点自行填列。如:台、套、万吨等。
06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环保产品总量,它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内环保产品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环保产品生产年工业总产值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07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产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不论是本年生产的还是上年生产的,只要本年内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自制设备价值等。它反映环保产品销售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08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环保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反映企业年内的实收货款,本年内销售货物而未收货款的不计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货物而本年收到货款的视作本年销售收入。
09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环保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0 出口合同额:指产品经销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1 出口国别:指某项产品在生产经销活动中涉及出口业务的国家的名称。
12 合计:指可相加各项的小计。
四、洁净产品生产情况调查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洁净产品生产单位主要洁净产品的生产及经销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专业或兼业从事洁净产品的生产单位。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2000]环产基1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洁净产品生产”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洁净产品(Clean Product):是指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新产品的生产、消费及使用后的回收与再利用)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即通常所指的绿色产品或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这类产品既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又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的环境功能。借鉴OECD的界定,可将当前的洁净产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可回收利用型、低毒低害型、低排放型、节能型、节水型、可生物降解型、低噪声型、有机食品等。本次统计适用以下6类产品:
1、低毒低害产品:包括低毒油漆、低毒涂料、低毒粘合剂、石棉替代品、无汞、镉、铅的电池等。
2、低排放类产品:包括低NOx排放燃烧器、无磷洗涤剂、零排放机动车、氟氯烷替代品、哈龙替代品、环保锅炉等。
3、节水产品:指节水阀门、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
4、可生物降解产品:包括可生物降解包装材料、植物纤维一次性餐饮具、可生物降解塑料餐具、可光—生物降解农膜、可生物降解的润滑剂等。
5、低噪声产品:包括低噪声风机、低噪声冷却塔、低噪声滚筒机、低噪声木工机械、低噪声风机电动机、低噪声吸尘机等。
6、有机食品:也称生态或生物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包括有机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是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有机食品与其他优质食品的显著差别是,其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1)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2)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3)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4)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节能产品、可回收利用产品、有机食品以外的其它绿色食品暂不统计在内。
7、环保锅炉:指烟气和粉尘等排放能够达到国家和有关地方标准的排放要求的锅炉。包括型煤锅炉、煤气化锅炉、水煤浆锅炉、电采暖锅炉等。
7-5 其他
01 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洁净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洁净产品生产及经销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固定资产原价: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洁净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03年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洁净产品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用于洁净产品生产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04是否通过环境标志认证:凡通过国家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认证并已获证书的单位填“是”。
05 采标情况:反映填报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水平及依据。采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简称“国标”)、行业标准(简称“行标”)、企业标准(简称“企标”)。没有采纳上述标准的“非标”产品此项不填。
06年产量:指洁净产品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洁净产品的实物数量。计量单位的具体内容自行填列。
07工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洁净产品生产企业年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洁净产品总量,它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内洁净产品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洁净产品生产年工业总产值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洁净产品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08 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洁净产品生产企业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洁净产品产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不论是本年生产的还是上年生产的,只要本年内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自制设备价值等。它反映洁净产品销售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09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洁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反映企业年内的实收货款,本年内销售货物而未收货款的不计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货物而本年收到货款的视作本年销售收入。
10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洁净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1 出口合同额:指产品经销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2 出口国别:指某项洁净产品在生产经销活动中涉及出口业务的国家的名称。
13 合计:指可相加各项的小计。
五、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表
(一)本表内容
涉及各类污染治理技术、设备、材料、药剂和环境监测仪器的研究与开发。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的各从业单位。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技术科研与开发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独立开发的技术项数:指填报单位年内独立自行开发的环保技术项目总数。按水污染防治、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分类别填报。以下03~08项同。
03合作开发的技术项数:指填报单位年内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的环保技术项目总数。
04开发投入:指填报单位年内用于环保技术开发的资金投入。
05/07国内引进技术项目数/引进费用:指填报单位年内从国内其他单位引进的各类(对应“年内开发、引进的技术类别”)环保技术项目数及引进费用。
06/08国外引进技术项目数/引进费用:指填报单位年内从国外引进的各类(对应“年内开发、引进的技术类别”)环保技术项目数及引进费用。
09转让技术名称:指年内转让给其他单位的环保技术项目的名称。
10转让技术类别代码: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三)转让技术类别代码”填列。具体包括:1水污染防治技术、2空气污染防治技术、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4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5环境监测技术、6生态保护技术、7综合利用技术、8清洁生产技术、9其他技术9类。
11国内转让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将某项环保技术转让给国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转让合同额。
12出口转让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将某项环保技术转让给国外企业的转让合同额。
13出口转让国别:指接受填报单位所转让技术的国家名称。
14年营业收入:指填报单位在环保技术科研、开发与转让活动中的总收入。
15年利润总额:反映填报单位在环保技术科研、开发与转让活动中的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六、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指专门从事国内外各类环境保护产品的经营销售的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环境保护技术科研开发的各从业单位。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经营销售业务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保护产品纯经销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合同数:填报企业年内经销某一类环保产品的合同总项数。包括代销国内产品和代销国外产品。按水污染治理、空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控制、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药剂材料、监测仪器等分类别填报。以下18~23项同。
03 年销售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销售环保产品的总金额。包括国内销售和对外出口的产品。不包括未通过买卖行为而移交、借出、赠送或由外单位代为保管的产品。
04 年销售收入:指企业年内代销环保产品的全部收入。
05年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代销环保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6出口合同额:指企业年内将产品经销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金额。
07进口合同额:指企业年内代销境外环保产品的合同总金额。
08主要进/出口国别:指涉及某一类环保产品的进出口销售业务的主要国家的名称。
七、环境工程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指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方面工作的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方面工作的各从业单位。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年营业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在承接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活动中的全年收入总额,即08~11项的合计。
03与境外公司合作在国内承揽工程的营业收入总额:指在境外公司为工程总承包方的国内环境工程项目中,填报单位承揽项目中的部分工作(如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土建等)而获得的收入总额。
04对外承揽工程的营业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承揽境外环境工程项目而获得的收入总额。
05年利润总额:指填报单位承揽环境工程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06 工程项目数:指由填报单位具体参与承建(包括工程设计、设备安装、土建等)的年内已竣工或正在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数量,按水污染治理、空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等分类别填报。
07工程设计费:指工程总额中用于工程设计部分的费用。由具体承担项目设计的单位依据工程合同书填列。
08设备安装费:指工程总额中用于设备安装部分的费用。由具体承担项目设备安装的单位依据工程合同书填列。
09土建费:指工程总额中用于工程土建部分的费用。由具体承担工程土建任务的单位依据工程合同书填列。
10其它费用:指工程总额中除设计、设备安装及土建以外的其它费用。
八、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分析服务、咨询、产品生命周期与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教育、培训等的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分析服务、咨询、产品生命周期与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教育、培训等的各从业单位。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分析服务、咨询、产品生命周期与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教育、培训等。
监测服务: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监测(称为例行监测)和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的有偿性监测(委托监测)。包括水、气、声、固废等环境污染源监测以及环境质量监测等。
咨询:本统计中分为环境管理体系与环境标志认证咨询(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咨询)、产品生命周期与环境风险评估、其它与环保相关的咨询(指与环境技术、产品、项目等有关的其他咨询)三类。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环境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年内完成项目数: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的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与咨询项目总数。
03年营业收入总额:指填报单位年内完成环境保护技术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总收入。
04 对外服务合同额:指填报单位承接境外环境技术服务与咨询项目的合同总额。
05 年利润总额:反映填报单位在环境技术服务与咨询活动中的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指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九、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危险废无等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未市场化的工业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暂不统计的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包括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危险废无等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未市场化的工业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暂不统计的各从业单位。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类别代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划分。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产业化投资经营类别代码”填列。
运营方式代码:包括技术指导、设备维护、委托运营、承包运营等。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方式代码”填列。
技术指导: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技术指导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设备维护:只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的设备维护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运营:即由治污企业委托运营单位对其环保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而日常费用由企业承担,如发现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则由运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运营:即由环保设施运营单位全部承包,单独管理、运行委托业主的环保设施,并保证达标排放,如有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现象,则由运营单位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和罚款。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合同数:指年内用于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合同总数。
03运营与管理合同总额:指年内用于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合同总额。新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列入“环境工程从业单位”表内,本表不作重复统计。
04年营业收入: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获得的收入总额。
05年营业利润:指填报单位年内的营业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十、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情况表
(一)本表内容
指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等治理设施的产业化投资运营的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对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等治理设施的产业化投资运营的各从业单位。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服务业”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与管理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 投资经营方式:包括BOT、TOT、其他等。依据本指南第三部分代码表“(六)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运营方式代码”填列。
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营良好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O:即建设-拥有-运营,
TOT:即移交-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对其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投资者出让资产和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购得设施并取得特许经营权后,组成项目公司。该公司在合同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合同期满后,投资者将运行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03 投资总额:指用于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项目的投资总额。
04 企业自筹:指年内用于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项目的经费总额中,由企业自己筹集的款项。
05 银行贷款:指年内用于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项目的经费总额中,由借贷的款项。
06 其他:指年内用于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项目的经费总额中,从企业自筹、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款项。
07 年末固定资产总额:指年末填报单位用于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
08 年营业收入: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获得的收入总额。
09年营业利润:指填报单位年内通过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投资经营获得的营业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调查表
(一)本表内容
本表反映资源综合利用从业单位主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及经营情况。
(二)本表填报对象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从业单位。是以废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利用为目的。如利用废旧资源所生产出的产品为洁净产品,则应在“洁净产品生产情况调查表”中填列,本表不再重复统计。
其他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自然生态保护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填报此表。
(三)填报说明
填报本表前应确认已在“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18 经营活动范围”内的“资源综合利用”选项前划“√”。
(四)有关指标解释
资源综合利用:指以废旧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包括废弃资源的回收利用、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及其它六类。
1、废弃资源回收利用:指煤矿、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硫磷矿等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有:
(1)煤矿回收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油母页岩、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磷矿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二氧化碳气、五氧化二钒、褐煤蜡、腐植酸、石膏、煤精、琥珀、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莹石、磷、钒、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主金属以外的其他各种精矿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氧化铝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
(4)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以及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6)非金属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尾矿、金属、非金属、贵重金属如金、银、锑、碘、稀土、雌黄;
(7)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钒、钛、铌、稀土;
(8)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稀有金属及主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
(9)从高炉瓦斯泥中回收的锌、钴、铋、铅及其他黑色、有色金属。
2、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指煤矸石、粉煤灰和各种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及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
(1)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粉煤灰(渣)、锅炉炉渣、硼尾矿粉及其他废渣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水泥、混凝土、砂浆、树脂和橡胶填料、防水和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产品、复合材料、合成材料、装饰材料、肥料、矿(岩)棉、泡沫玻璃、人工鱼礁、净水剂、土壤改良剂、作物栽培剂、浮球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氧化铝和从石煤中提取的镓、钒;
(2)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油母页岩、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从炭素生产废料中回收的石墨粉、煤焦粉、石英砂、炭化硅;
(4)从冶炼渣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平炉渣、铁合金炉渣和氧化铝产出赤泥中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废耐火砖、废电极、废有色金属以及用回收的资源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化铁料、铁合金冶炼熔剂和水泥、砖瓦、砌块、碎石等建材产品;
(5)从有色金属灰渣中提取的金属、稀土及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
(6)利用铜、铝、镁屑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7)利用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氧化铝、脱硫石膏及其他炉渣提取和生产的纯碱、烧碱、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建筑材料、金属及其化合物、稀土、肥料、饲料;
(8)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废丝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碎粒板、颗粒粕、酒精、溶剂、味精、饲料、肥料、醋酸、酵母、维生素、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单细胞蛋白、减水剂、二氧化碳及水泥;
(9)利用食品、粮油、酿酒、淀粉废渣回收和生产的饲料、蛋白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0)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废油、皮边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硬脂酸、油酸、皮胶、蛋白饲料、氨基酸类、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
(11)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等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以及生产的建材产品;
(12)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隔油渣、浮选渣、污泥渣生产的甲烷气、洗涤剂产品;
(13)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3、废水(液)的综合利用:指各种工业废液的综合利用。包括: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浆粕黑液、纸浆废液、制皂废水、制革废水、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感光材料废液、有机和无机废液以及晴纶生产中的废溶剂等回收和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二酸、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2)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生产所排母液生产的氯化钾、工业溴、四溴乙烷、氯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菱镁等化工原料及其加工生产的制冷剂、医药用中间体、阻燃剂、燃料、肥料;
(3)利用酿酒、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等有机废液生产的固体蛋白饲料、饲料蛋白、酶制剂、蛋白粉、滤饼、肥料、沼气;
(4)利用石油加工产生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回收和生产的硫磺、硫酸、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氨水、液氨、化肥;
(5)利用化工废液(水)、蒸馏或精馏釜残液生产的硫铵、氟化铵、氯化钙、稀土,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6)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氧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再生酸及其产品;
(7)从焦化剩余氨水、终冷水、锰铁高炉煤气洗涤水中回收生产的黄血盐、氰化钾(钠)、酚萘及其制品;
(8)利用废旧油气井和煤矿矿井水开发生产的热水、盐水;
(9)利用伴生卤水开发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等盐化工产品;
(10)利用调节浇铸大型铸件的两炉不同型号的钢水生产的钢锭产品;
(11)利用高纯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四氯化硅废液开发的有机硅系列产品。
4、废气综合利用:指利用企业排放的烟气、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包括:
(1)从炼钢转炉、铁合金电炉回收的煤气和回收放散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电石炉气和有色冶炼煤气生产的蒸汽、电;
(2)从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回收的硫磺、硫酸、硫铵、硫氰化物、硫代硫酸盐;
(3)制氧时分离回收的氩、氦、氡等气体;
(4)从焙烧窑炉等废气中回收的二氧化碳、碳素粉尘、耐火材料粉尘、沥青;
(5)从煤制气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6)从烧结烟气中回收的氟化盐、硫酸盐;从铸铁机、混铁炉废气中回收的石墨粉尘及其制品;
(7)利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含有色金属冶炼)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精炼再生气,氯碱生产中含氯化氢尾气以及利用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中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硫、硫氰化钠、亚硫酸钠、硫代硫酸钠、硫脲、氧化碳气体、碳酸锶、冷凝物、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草酸;
(8)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9)燃煤烟气脱硫付产品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建材产品等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10)利用有色金属冶炼烟气提炼或加工的硫磺、汞、有色金属、硫酸;
(11)从石灰生产排放的烟气中回收生产的干冰、液体二氧化碳、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精细石灰产品;
(12)利用酿酒和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干冰、氢气。
5、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包括:
(1)利用废旧金属加工生产的炼钢和铸造原料、铸件、铁砂丸、铁球、铁粉、氧化铁红、铁黄、金属配件;
(2)利用铝、铜、镁屑等生产的有色金属粉末及其制品;
(3)利用废溶液、废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4)利用废油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化工产品;
(5)利用废电缆、废电线、易拉罐、废马口铁、牙膏皮、废感光材料、废电池、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6)利用废棉、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破旧布、旧衣料、旧布鞋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纱及织物、非织料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切片、轴瓦;
(7)利用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轮胎、汽油、柴油、润滑油、炭黑、钢丝、煤气、防水材料;
(8)利用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土工制品、防水材料、装饰材料以及从废塑料中提取的柴油、汽油、煤油、燃料油、沥青、油漆、涂料;
(9)利用废纸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各类纸张、纸板、铅笔、轴瓦;
(10)利用废玻璃、废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玻璃制品及复合材料;
(11)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12)旧轮胎翻新和翻胎用胎面胶。
6、其他。包括:
(1)利用木竹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边角余料、次小薪材、抚育间伐材、农作物桔杆、粮食壳皮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小胶合板、细木工板、纸浆、纸和纸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栲胶、树皮胶、松香、松节油、生漆、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如木竹牙签、小灰条子、木竹条等)、草酸、锯末炭棒以及长度在2米以下的板方材;
(2)利用木竹皮、叶、根、锯末生产的木耳、香菇及香精、香料、中药材;
(3)利用锯末、落地棉生产的机油滤芯、酚醛或脲醛塑料;
(4)利用刨花、锯末生产的菱镁制品;
(5)利用废包装物生产的包装箱、木器、建材产品等;
(6)利用退役火药生产工业炸药;
(7)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工业炉窑尾气、余热,城市垃圾、地热、农林废弃物等生产的电力、热力;
(8)利用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水养鱼;
(9)利用盐田水域发展养殖业,生产卤虫、对虾、盐藻、螺旋藻、鱼、贝;
(10)利用低值鱼虾及鱼加工下脚料生产的饲料、鱼粉;
(11)利用虾头、蟹壳、虾皮等生产的脑酱、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12)利用江河河沙、淤泥生产的建材产品;
(13)利用垃圾生产的肥料、饲料、建材产品。
01从业人数:指填报单位年末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及经销的人员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02固定资产原价:指年末填报单位直接服务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03固定资产投资:指填报单位在年内追加的用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与其相关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04废旧资源回收利用量:指填报单位全年利用废旧资源进行生产时所利用的废旧资源原料的实物量。计量单位依据资源的特点自行填写,固体、液体以“万吨”计,气体以“标准立方米”计。
05 综合利用产品名称:指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新的产品的名称。
06综合利用产品产量:指填报单位年内利用废旧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出的新的产品的实物量。计量单位依据产品自行填写,如固体、液体以“万吨”计,气体以“标准立方米”计。
07年工业总产值:指利用废旧资源(废液、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08 年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年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的产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不论是本年生产的还是上年生产的,只要本年内销售出去的均包括在内);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自制设备价值等。它反映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09 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全年销售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反映企业年内的实收货款,本年内销售货物而未收货款的不计本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货物而本年收到货款的视作本年销售收入。
10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全年销售综合利用产品的经营业务收入总额扣除其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11进口国外废旧资源费用:指填报单位从国外进口用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废旧资源所需的费用。
12出口合同额:指企业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口到境外的出口合同总额。
13进/出口国别:指引进废旧资源时废旧资源出口国的名称或将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出口到某国的名称。